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63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63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郭峻銘

郭國財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6,147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0.127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227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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