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63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告郭峻銘
郭國財
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6,147元
自111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9%
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
0.09%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1.15%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0.11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1.275%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
0.127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5%
自111年8月24日起至111年8月31日止
0.227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