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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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坤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884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坤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坤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背安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31日│101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3328號│101年度速偵字第436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67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22日│101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667號│101年度中交簡字第2259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0月17日│101年2月27日│││日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備註│年度執字第12113號。│年度執字第3884號。│││(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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