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蔡瑛倩 相對人 林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雪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84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1月30日至134年11月30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雪玉、 劉宇紳劉宇昇 。嗣聲請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後暨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基準日為95年11月13日,並已依法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合併許可獲准。)而相對人林雪玉及債務人劉宇紳即劉宇昇於94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共同借款8,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清償本息,如未按月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421,31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南屯區│豐業││39││1,861.25│100000分之438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建築材料及用│││號││││合計│途│範圍│├─┼──┼───────┼───────┼───────┼──────┼────┤│1│232│豐業段39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層:46.77│陽台:15.19│全部│││││5層樓房、住商│2層:46.77│露台:12.45││││├───────┤用│3層:46.77││││││臺中市南屯區││4層:34.32││││││永春東3路459號││地下層:46.31││││││││共計:220.94│││││││││││├─┴──┴───────┴───────┴───────┴──────┴────┤│共有部分:豐業段235建號,權利範圍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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