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500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97條定有明文。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前,對債務人不生效力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5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0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係受讓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按上開法條債權之讓與係須通知債務人乙○○始生效力,依債權人聲請狀所示,並未合法通知債務人,尚難認債權讓與已發生效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沈惠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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