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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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4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原名: 潘麗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簡易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