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10號原告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執全助字第546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0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查上揭裁定已於96年10月0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世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