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丑○○
子○○○寅○○卯○○己○○辛○○壬○○庚○○癸○○○乙○○○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如附表二所示。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人所提地政機關規費收據中,除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工本費收據七紙共計新台幣四百八十元,核與起訴狀附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相符外,其餘部分經核閱卷內文書,無法認定是否屬本件訴訟之必要費用,不予計入本件訴訟費用額。
三、本件訴訟費用中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複丈規費九千七百二十元係相對人卯○○支付,扣抵相對人卯○○應負擔之訴訟費二千四百九十八元,聲請人尚應給付卯○○七千二百二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附表一:
┌───────────────────────────────────────────────────────┐│計算書:│├───────────────────────────────┬───────────┬───────────┤│支出項目││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元││├───────────────────────────────┼───────────┼───────────┤│二、第一審差旅費│八百元││├───────────────────────────────┼───────────┼───────────┤│三、第一審送達郵費(已扣除退郵二百九十八元、二十三元)│八千一百六十六元││├─────────┬───────────┬─────────┼───────────┼───────────┤││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三千二百四十五元││││├───────────┼─────────┤││││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二萬零八百元││││├───────────┼─────────┤││││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一萬零五百二十元││││├───────────┼─────────┤│││四、複丈規費│九十年七月九日│二千四百四十五元│五萬八千七百三十元│││├───────────┼─────────┤││││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一萬二千元││││├───────────┼─────────┤├───────────┤││九十年四月三十日│九千七百二十元││係相對人卯○○支出│├─────────┴───────────┴─────────┼───────────┼───────────┤│五、起訴狀附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等申請規費│四百八十元││├───────────────────────────────┼───────────┼───────────┤│六、本件程序費用│八百九十二元││├───────────────────────────────┴───────────┼───────────┤│合計:九萬八千七百五十元││└───────────────────────────────────────────┴───────────┘~F0~T40附表二:
┌────┬──────┬────────────┬────────────┬─────────────────┐│稱謂│當事人│應分擔之比例│應負擔之金額(新台幣)│備註│├────┼──────┼────────────┼────────────┼─────────────────┤│聲請人│甲○○│一三二○分之三七三│二萬七千九百零七元││├────┼──────┼────────────┼────────────┼─────────────────┤│相對人│子○○○│二四○分之一五│六千一百七十二元││├────┼──────┼────────────┼────────────┼─────────────────┤│相對人│己○○│一四四○分之四九│三千三百五十八元││├────┼──────┼────────────┼────────────┼─────────────────┤│相對人│辛○○│一四四○分之四九│三千三百五十八元││├────┼──────┼────────────┼────────────┼─────────────────┤│相對人│庚○○│一四四○分之一四七│一萬零八十二元││├────┼──────┼────────────┼────────────┼─────────────────┤│相對人│壬○○│一四四○分之四九│三千三百五十八元││├────┼──────┼────────────┼────────────┼─────────────────┤│相對人│乙○○○│四八○○分之二七九│五千七百三十七元││├────┼──────┼────────────┼────────────┼─────────────────┤│相對人│癸○○○│四八○○分之六○五│一萬二千四百四十二元││├────┼──────┼────────────┼────────────┼─────────────────┤│相對人│丑○○│一九八分之五│二千四百九十八元││├────┼──────┼────────────┼────────────┼─────────────────┤│相對人│寅○○│一九八分之五│二千四百九十八元││├────┼──────┼────────────┼────────────┼─────────────────┤│││││扣抵卯○○支出之複丈費九千七百二││相對人│卯○○│一九八分之五│二千四百九十八元│十元,聲請人應給付卯○○七千二百││││││二十二元│├────┼──────┼────────────┼────────────┼─────────────────┤│相對人│丙○○○│九六○○分之五三○│五千四百五十一元││├────┼──────┼────────────┼────────────┼─────────────────┤│相對人│戊○○│九六○○分之七七二│七千九百四十元││├────┼──────┼────────────┼────────────┼─────────────────┤│相對人│丁○○│九六○○分之五三○│五千四百五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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