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95號聲請人 全昆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 張三仔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亦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所明訂。是被繼承人如為退除役官兵且有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之情形時,即應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三仔(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村○○巷00號)已於91年4月8日死亡,被繼承人與聲請人均為第三人 張全阿春 之繼承人,張全阿春因遺有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地上權,聲請人欲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惟因被繼承人有無繼承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謄本、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函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係已故榮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南投縣榮民服務處110年3月19日投縣處字第1100001435號函在卷可查。又被繼承人之配偶張全阿春已死亡,且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亦有南投縣信義鄉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16日信戶字第1100000534號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被繼承人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即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為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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