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50號原告 張雯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子霳 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有對追加被告 戴君倡 為如何之請求(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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