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雅惠 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附表:
一、前贈與移轉登記予楊永昌之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二筆土地及門牌號碼南投縣○○鄉○里○路0巷0弄0號房屋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完整之異動索。
二、釋明楊永昌「取回」前項不動產之證據。
三、最近三個月的薪資證明。
四、說明元大人壽不定期匯入聲請人於斗六大崙郵局帳戶不等款項之原因。
五、說明 廖新章 於109年5月5日跨行匯入聲請人前項帳戶新台幣40萬元之原因。
六、說明所陳報二位受扶養人之生父 劉慶川 未分擔扶養費之原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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