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海商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字第48號原告巨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
朱容辰 律師複代理人 鄭昱廷 律師被告宇航海運承攬運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被告台灣快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柯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