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942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以103年度偵字第19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著有規定。 又愷 他命係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販賣愷他命而被查獲,其所販賣之愷他命,係供實行販賣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參照)。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則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然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另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因被告死亡以103年度偵字第194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驗前淨重4.60公克,因鑑驗用罄0.03公克,驗餘淨重
4.5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3年8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業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淨重5.07公克,因鑑驗用罄0.28公克,驗餘淨重4.79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業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驗前總淨重21.11公克,因鑑驗用罄
2.28公克,驗餘淨重18.83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業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14
3.43公克,因鑑驗用罄0.06公克,驗餘總淨重143.37公克,純度99%,驗前總純質淨重141.99公克);扣案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物,業經鑑驗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7410公克,因鑑驗用罄0.0037公克,驗餘淨重0.7373公克)等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北市鑑毒字第186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年7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3年8月13日刑鑑定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按,顯見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標準,參以被告業坦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不諱,是以,被告之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或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附表:
┌─┬─────────────────────┬──┐│編│扣案物品名稱│數量││號│││├─┼─────────────────────┼──┤│1│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肆點伍柒公克)│壹包│├─┼─────────────────────┼──┤│2│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黃色液│壹瓶│││體(驗餘淨重肆點柒玖公克)││├─┼─────────────────────┼──┤│3│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及第三級│貳包│││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褐白色粉││││末(驗餘總淨重拾捌點捌叁公克)││├─┼─────────────────────┼──┤│4│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晶體(驗餘總│貳包│││淨重壹佰肆拾叁點叁柒公克,純度99%,驗前總││││純質淨重壹佰肆拾壹點玖玖公克)││├─┼─────────────────────┼──┤│5│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香菸(驗餘淨重零│壹支│││點柒叁柒叁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