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5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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