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56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