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7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傳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傳立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林傳立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將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5月7日101年度執助字第140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必要,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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