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590號
聲請人 林珈妤
相對人 林睿莆 住○○市○○區○○里○○路○段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戶籍址設於「桃園市蘆竹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依相對人之戶籍資料,可知相對人歷來居住之範圍均未離桃園地區,是相對人之住居應非在本院轄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