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494號
原   告  蔡德勝
原   告  廖阡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
被   告  林原暉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蕙姝   住屏東縣○○市○○路○○○巷○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林蕙美   住屏東縣○○市○○○路○段○○○巷○○○
            弄○○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高紹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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