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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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7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1,368元,及自109年4月20日
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
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宏升機車有限公司訂購機車,並簽立分
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契約)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
分期總價為91,368元,計分36期繳款,每期應繳金額為2,538元
,若未按期繳款,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給
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又
宏升機車有限公司行與被告簽訂系爭契約同時將該公司之應收帳
款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
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