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58號
原   告  許瑜芳
被   告  李滿雄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潮補字第877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0年度潮補字第877號確認
界址事件所認定之界址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
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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