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簡字第516號
原 告 陳建廷
被 告 葉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1
0年度易字第12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0年度附民字
第1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葉文章自民國103年11月起至109年6月止
,在原告經營之址設屏東縣○○鄉○○路○段○○○號「上正
蓄電池行」任職,並於104年5、6月間起擔任業務員,負
責產品之銷售、支援送貨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職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被告因有金錢需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自108年8月某日起至109年4
月某日止,接續於如附表「日期」欄所示時間,將其自如附
表「廠商名稱」及「應收款金額」欄所示之各該客戶收取之
45筆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45,452元,未將上開貨款
交付予上正蓄電池行,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擅自將
上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5,452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被告自103年11月起至109年6月止,在位於屏東縣○
○鄉○○路○段○○○號之「上正蓄電池行」任職,並於104
年5、6月間起擔任業務員,負責產品之銷售、支援送貨及
向客戶收取貨款之職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因有金錢需
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
自108年8月某日起至109年4月某日止,接續於如附表「
日期」欄所示時間,將其自如附表「廠商名稱」及「應收款
金額」欄所示之各該客戶收取之45筆貨款,共計445,452元
,未將上開貨款交付予上正蓄電池行,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
之意思,擅自將上開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因觸犯業務侵占罪
,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12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10月等情,有卷存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易字第123
號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1-18頁),並經本院調取上
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含警、偵及審理卷)核閱無訛,應可
信為實在。
㈡按「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
公同共有。」、「合夥人於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
之分析。」此民法第667條第1項、第668條、68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正蓄電池行之組織型態為合夥,
其代表人為 陳霈霖 ,原告為合夥人之一乙節,有卷存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所侵占者,係
屬上正蓄電池行之合夥財產,非屬原告個人之財產,故原告
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將侵占上正蓄電池行之合夥財產即44
5,45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給付予原告,於法尚屬無據,應予
駁回。至於假執行部分,因原告係表明「依職權予以宣告假
執行」等語,僅為促使本院依職權發動,本院自不受拘束,
附此敘明。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前來,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徵收裁判費,且本件於審理
過程,並無支付其他費用,是本件無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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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編號│日期│廠商名稱│應收款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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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109/4月│盛豐-內埔│2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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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08/8月│ 漢翔 -內埔│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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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108/9月│漢翔-內埔│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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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109/2月│ 東茂 -長治│14,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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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109/3月│東茂-長治│1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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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1│109/3月│順益-屏市│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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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109/3月│ 建銘 -屏市│5,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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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1│109/2月│利嘉- 莊國益 │23,9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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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1│109/3月│利嘉-莊國益│19,5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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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01│109/4月│利嘉-莊國益│16,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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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109/4月│安泰-鹽埔│4,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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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5│109/3月│林達-鹽埔│28,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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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109/4月│富合誼-佃│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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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8/8月│宥展-鹽埔│3,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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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8/9月│宥展-鹽埔│8,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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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8/10月│宥展-鹽埔│24,3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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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8/11月│宥展-鹽埔│2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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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8/12月│宥展-鹽埔│9,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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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2│109/1月│宥展-鹽埔│9,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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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08/12月│宏鈞-屏市│1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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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09/1月│宏鈞-屏市│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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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09/3月│宏鈞-屏市│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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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1│109/1月│ 丞立 -長治│3,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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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6│109/4月│ 昭明興 -鹽埔│2,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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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108/12月│旭通-東昇│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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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109/1月│旭通-東昇│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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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08/12月│鑫動-鹽埔│2,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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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09/1月│鑫動-鹽埔│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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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09/2月│鑫動-鹽埔│1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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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4│109/3月│鑫動-鹽埔│2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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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109/2月│翊勝-屏市│24,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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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109/3月│翊勝-屏市│12,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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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0│109/4月│翊勝-屏市│1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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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109/2月│山芳-屏市│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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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8│109/3月│山芳-屏市│5,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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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1│109/4月│東光-屏市│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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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108/8月│祥宜-社皮│1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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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108/11月│祥宜-社皮│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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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2│109/2月│祥宜-社皮│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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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08/11月│成發-內埔│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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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08/12月│成發-內埔│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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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09/1月│成發-內埔│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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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6│109/3月│成發-內埔│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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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5│109/3月│元盛-屏市│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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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109/4月│大統-屏市│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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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45,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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