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呂昭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違反電業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蘇嘉豐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