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113號聲請人 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切結書,需有聲請人即監護人陳秀蓮之簽章。
二、受監護宣告人 徐明德 107年度之財產所得資料。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