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訴字第53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
丁○○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下列「理由欄一」所示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直接送達他造。
理由
一、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原告於民國94年4月18日具狀提出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其中承租人為「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93年12月17日民事準備書狀(二)中之「更正後訴之聲明」第三項內容之「中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並不相合,請予說明。若訴之聲明有更正之必要,並請具狀提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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