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5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家枬┌──────────────────────────────────────────────────────┐│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朱清梁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肆萬玖仟元│0000000│││1││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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