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89號上訴人茂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福島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 律師被上訴人 許志榮 被上訴人 許瀞文 被上訴人 王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辯論前再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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