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0號上訴人即被告茂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福島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志榮
王淑芳 許瀞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4年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其上訴利益前於103年3月6日,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萬元(見本院卷第2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50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