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柒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其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詳本院卷第
6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邱明弘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鴻瑛┌──────────────────────────────────────┐│附表104年度聲字第749號│├─┬───┬───┬────┬──────────┬────────────┤│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102年10│臺灣屏東地│103年4│同左│103年5月27│││害防制│刑6月│月17日│方法院102│月30日││日│││條例│││年度訴字第│││││││││1180號││││├─┼───┼───┼────┼─────┼────┼─────┼──────┤│2│同上│有期徒│102年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3月│月20日│││││├─┼───┼───┼────┼─────┼────┼─────┼──────┤│3│同上│有期徒│102年11│臺灣屏東地│103年9│同左│103年10月14││││刑8月│月9日採│方法院103│月5日││日│││││尿時起回│年度訴字第││││││││溯96小時│483號││││││││內某時│││││├─┼───┼───┼────┼─────┼────┼─────┼──────┤│4│同上│有期徒│103年4│臺灣高雄地│103年7│同左│103年10月6││││刑8月│月1日│方法院103│月24日││日││││││年度訴字第│││││││││406號││││├─┼───┼───┼────┼─────┼────┼─────┼──────┤│5│同上│有期徒│103年3│本院103年│103年11│最高法院10│104年4月9││││刑7年│月12日前│度上訴字第│月18日│4年度台上│日││││6月│某日│905號││字第944號││├─┼───┼───┼────┼─────┼────┼─────┼──────┤│6│同上│有期徒│103年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7年│月間某日││││││││6月││││││├─┼───┼───┼────┼─────┼────┼─────┼──────┤│7│同上│有期徒│103年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刑7年│月間某日││││││││6月││││││├─┴───┴───┴────┴─────┴────┴─────┴──────┤│編號1至2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至7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