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237號上訴人 鄭季秦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被上訴人 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黃國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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