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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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貞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一、依聲請人所提視為未請求前置協商通知函所示(見本院卷第14頁),係因聲請人主動要求撤回協商申請案而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金融機構視為未請求前置協商。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確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是否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如否,聲請人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並提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應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空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填寫。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應據實記載民國106年2月起至108年2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為據。並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四、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五、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七、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6、10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八、自106年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九、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
十、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目前是否有經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中?若有請說明繫屬於何法院及強制執行事件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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