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4號原告 陳飛良 被告 王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90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