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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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駱有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該罪因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應併合處罰,自仍不得認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然猥褻罪│公然猥褻罪│公然猥褻罪││││││├────────┼──────────┼──────────┼──────────┤││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5日│107年8月6日│107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5167號│第24197號│第24197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243│107年度桃簡第2467號│107年度桃簡第2467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1月29日│107年12月17日│107年12月17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簡字第2243│107年度桃簡第2467號│107年度桃簡第2467號││判決││號││││├────┼──────────┼──────────┼──────────┤││判決│107年12月24日│108年1月14日│108年1月14日│││確定日期││││├───┴────┼──────────┴──────────┴──────────┤││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7年度桃簡字第2467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備註│役9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