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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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枝樹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陳秉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1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枝樹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偵查期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107年聲羈字245號裁定,被告黃枝樹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嗣經檢察官同意,於同年7月11日,經本院准許被告具保限制住居後停止停押,暨自同起限制出境、出海(107年偵聲字189號),准許具保停止停押,暨自107年7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㈡、被告經起訴後,因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新制施行,依法應重為處分。本院於109年1月3日訊問檢察官及辯護人、被告之意見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109年2月11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限制被告出境、出海(院一卷309至311頁、477至479頁)。
三、茲前開期間即將於109年8月18日屆滿,本院於109年8月13日訊問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之詐欺取財金額不低,且本案尚待審理,前揭限制出境出海事由仍然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為此,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李貞瑩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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