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枝樹 送達代收人 黃苡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564、1173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197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枝樹關於詐欺取財罪共柒罪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枝樹(下稱被告)就本院民國110年
9月8日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7部分,分別係犯修正前、後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共7罪),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被告就此等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
三、被告對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編號8部分之上訴,由本院另行檢卷送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