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嘉交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交簡字第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交簡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雖認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而成立累犯云云,惟查被告雖曾迭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然均係拘役刑,未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是其認被告本件成立累犯云云,尚有未合,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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