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定有明文。查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而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4日即登報,在98年6月4日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本應於98年9月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98年10月2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有卷附聲請狀所載本院收文戳章日期可佐,從而,已逾期申請除權判決,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順利環保免洗餐具行│京城銀行博愛分行│98年3月12日│63,500元│0000000││││ 陳漢昇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