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七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住花蓮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於為判決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再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李維心法官賴錦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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