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 游景潭 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錫鑫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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