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保險小調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訴訟代理人 曾志銘
宋國誠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鄉○○路○○○號,侵權行為地在豐原市○○路
與環北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