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五四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劉威彥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明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