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九一六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張家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二十九萬一千七百三十三元,折合銀元二百四十三萬零五百七十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六千七百三十六元,折合新台幣八萬零二百零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八萬零一百六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