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546號
原   告 承冠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基
訴訟代理人  高紀綱
       林復宏 律師
       謝錦仁 律師
被   告  日昶升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四、得心證之理由之㈠系爭工
程有無瑕疵之第十一行「…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0米之事實
…」之內容,應更正為「…而系爭水井深度目前僅為95米之事實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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