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李正昇
被   告 廣宏設計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各票面
金額自各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下
合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到期後,經提示均不獲付款。
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
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紙為
證,核認無訛,堪信為真。至被告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
務究有何糾葛之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
院自無從審酌,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於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
手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
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
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1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告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
現,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責。又系爭
支票之提示日如附表所示,此有退票理由單3紙附卷為憑,
是原告請求各票面金額自各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逾此範圍之請求,要屬
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
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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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G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150,000元│108年4月30日│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日│
│││銀行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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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G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200,000元│108年5月25日│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7日│
│││銀行新莊分行│││││
├──┼─────┼──────┼──────┼──────┼──────┼──────┤
│3│AG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265,000元│108年7月5日│108年7月5日│108年7月6日│
│││銀行新莊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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