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62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鄭雅文
鄭滄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捌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鄭雅文於民國98年起至101年就學期間,邀同被
告鄭滄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生就學貸款」共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74,110元,但被
告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連帶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