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6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68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陳勇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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