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9號原告 楓丹 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達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柯武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佰伍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