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8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8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名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紀名政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其供己施用毒品而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該管檢察官命其為觀察、勒戒並處分不起訴確定後,5年內即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判罪科刑(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復犯本件施毒罪行,惟衡以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之程度,尚未對他人造成實體危害,其犯後於偵查中已知坦白,兼衡被告自陳之國中畢業智識程度、業工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3頁正面),暨綜合程序中之一切情狀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08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507號被告紀名政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名 政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2月6日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4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2年9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猶不思戒絕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8月16日至17日間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
1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8日1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當場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1508公克),且經警採集其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紀名政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實驗實檢體編號:AE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件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代碼編號:A0000000號)各1紙;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扣案之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檢察官李秉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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