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珊上列被告因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佩珊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李佩珊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強制拆除後,竟再次搭蓋,顯然漠視法令及公權力,並有害都市整體市容,惟其素行良好,又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亦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此次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7月24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通知後,迄102年9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止,仍未自行拆除其所搭蓋之鐵皮構造物乙節,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是以本院認不宜給予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引法條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1486號被告李佩珊女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佩珊係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所有人,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且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於民國99年3月25日至同年4月20日間之某日,在上址頂樓擅自以金屬鐵皮為建材,搭建高度1層約3公尺、面積約80平方公尺之構造物,已經臺北縣(現已改制為新北市,下同)政府於同年4月27日以北縣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並於99年5月18日拆除完畢在案。詎其明知上開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不得重建,竟違反上開規定,復於102年5、6月間之不詳時間,在上址重行建造構造物使用,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02年7月24日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該處係違章建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李佩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臺北縣政府99年4月27日北縣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
建築認定通知書、99年4月20日違章建築勘查紀錄表、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建物測量成果圖、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送達證書、拆除時間通知單、結案通知單、拆除現場照片16張、102年7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0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現場照片3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重建因違反規定遭強制拆除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檢察官詹騏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