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791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許嚴麗媖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許嚴麗媖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嚴麗媖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嚴麗媖於91年7月29日死亡,貴院以93年度繼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許嚴麗媖之遺產管理人,並以94年度家催字第339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95年9月13日刊報公告,期限至97年3月12日屆滿,另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亦於94年7月28日屆滿。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遺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國泰街112號房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中正路465巷17弄12號4樓房屋、現金遺款211元及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86股、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86股。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新臺幣(下同)54,
948元;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共墊付7,606元,並扣除貴院94年度家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管理報酬暨墊付費用51,171元,是聲請人本次依法得請求之管理費用(含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為11,383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規定可資參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93年度繼字第1669號、94年度家催字第339號裁定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遺有之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國泰街112號房屋之遺產部分,聲請人已就此部分聲請報酬及墊付費用,經本院以94年度家聲字第154號裁定核予50,765元在案,合先敘明。被繼承人除此部分外依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尚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中正路465巷17弄12號4樓房屋、現金遺款211元、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36股、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7股等遺產,據所載之核定價額計算,共計1,967,842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資料附卷可稽,是被繼承人此部分之遺產總值合計為1,967,842元。
(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4,441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1件、墊付費用明細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許嚴麗媖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並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19,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及墊付費用4,441元,合計共24,119元。從而,本院參酌前開卷附被繼承人遺產相關資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墊付費用單據等,經核聲請人聲請酌定未逾上開數額之11,383元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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