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偉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偉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古偉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石佳琪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8日│98年8月18日│98年10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890號│第1890號│第241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1642│98年度訴字第1642號│98年度訴字第206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8年10月30日│99年2月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2月8日│99年2月8日│99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84號(100年度執緝│1184號(100年度執緝│1824號(100年度執緝│││字第763號)│字第763號)│字第76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8日│98年10月20日│98年10月2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418號│第89號│第89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字第2066號│99年度訴字第220號│99年度訴字第220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日│99年4月23日│99年4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9年3月22日│99年5月17日│99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1824號(100年度執緝│第2720號(100年度執│第2720號(100年度執│││字第764號)│緝字第765號)│緝字第7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