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王儷儒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票據掛失之證明」,且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