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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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政治大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陳博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鄭靜如